文學院寫作營


2010年代後 全球化商貿與文化創意產業

文創產業一詞結合了文化產業(cultural industries)與創意產業(creative industries),於2002年提出的「挑戰2008:國家重點發展計畫-子計畫:文創產業發展計畫」首度出現。文創產業一詞同時呼應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(UNESCO)對文化產業所做的定義,此類產業以文化、創作為基礎,以產品或服務呈現且能產生商業行為與提供就業機會,藉此提升整體生活品質。因此,文創產業同時包含了文化底蘊、創意表現手法以及商業活動等三個主要面向。

台灣文創產業的推動,始於2002的國家重點發展計畫,並逐漸達成幾項重要里程碑,如2010通過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,2012年文化部的成立以及2019年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。根據2020年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,文創產業在相關政策推動下,2019年總家數已逾六萬五千家,年總營業突破9,124.08億新台幣。其中,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與創意生活產業在過去兩年中成長幅度最高。外銷表現方面,音樂及表演藝術方面表現最佳。雖然在國際比較上,成長力道仍不如英國與韓國,但各方面不斷持續地往正面方向前進。近年,文創產業面臨一波新的挑戰,因文創產業與觀光產業關聯甚密,加上數位科技帶來的多元可能,對文創產品與服務的消費模式產生影響,2020年的COVID-19對生活模式帶來一定的衝擊,使得虛與實的概念在文創產業上逐漸扮演角色。

在文創產業的範疇裡,文化是核心,創意是表現手段,產業類別則是不同的推廣管道與文化創意的載體。文化一詞可以理解為「由一群人共創、共享的生活與思維方式與其各種產出,並且可以透過學習與傳授來延續」,而創意則包含「新創」與「適應性」,除了作品要新穎外,還須符合特定主題脈絡與限制,在許多評價創意的狀況中,「適應性」的影響甚至大過「創新」,想當然爾,「適應性」在這裡會指向文化,由此可知文化底蘊的重要性。以商品為例,學者Leong於2003撰文指出,文化商品由外在(Outer tangible level)的有形物質、中間(Mid behavioral level)的行為與儀式、內在(Inner intangible level)的意識等三個層次構成,這也呼應著名心理學家Don Norman強調,所有產品皆應包含本能(Visceral level)、行為(Behavioral level)與反思(Reflective level)三個層次的論點。富有創意的文化作品必然是文創產業追求的目標,缺乏創意但具有文化的作品,尚有文化作為後盾,即便手法不甚突出,仍可為文化發聲。這樣的概念可以套用在各項文創產業上。值得注意的是,文創作品無法獨存,有受眾它們才具意義。換言之,優異的文創作品也要受到對相應文化有足夠涵養的受眾所理解,該文創方得以充分發揮。作品與受眾相互間的契合度在文創產業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。因此,推動文創產業時,除了作品本身之外,大眾的文化底蘊也同樣關鍵,兩者互相增強,當雙方內涵同時提升,文創產業的發展將更為細緻與蓬勃。